9月29日,湛江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召開,審議并通過《湛江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力推動我市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更好地維護全市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決定》共十條,第一條規定了決定的適用范圍和病媒生物的定義。第二條規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責。第三條規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費。第四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第五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第六條規定村(居)民委員會職責。第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職責。第八條規定相關部門、重點單位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第九條規定相關職能部門的宣傳工作。第十條規定違反決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決定》的制定明確了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及個人的責任,旨在推動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的防控機制,提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持續性,切實保障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例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和遠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定期組織專業消殺隊伍開展病媒生物消殺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月至少組織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一次環境衛生大掃除;村(居)民委員會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獎懲制度;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清除室內外的垃圾、積水,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發現病媒生物孳生環境或疑似病媒生物傳染病病例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決定》的施行是我市針對當前基孔肯雅熱等蚊媒傳染病防控形勢的主動作為,將有力推動我市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更好地維護全市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