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禁止燃放“孔明燈”
誰燃放“孔明燈”誰就受到處罰

記者昨天從市公安局獲悉,從9月5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圍內(含各縣、市、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孔明燈”。
“孔明燈”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燒后產生空氣浮力助推上升飛行,外焰溫度高達300℃,屬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時間、地點和飄移方向、高度、距離均不確定,燃燒的火焰如掉落在煉油廠、油氣庫(站)、樹林、蔗林、電力設施、通信設備以及各類建筑物,極易引發爆炸或火災事故,特別是對飛行航空器構成極大威脅,一旦被飛機吸入發動機會造成重特大飛行事故。
市公安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各有關單位和廣大市民應自覺維護公共安全,不燃放“孔明燈”。對發現燃放“孔明燈”的,應積極向公安、安監等部門舉報。凡因燃放“孔明燈”不服從管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凡因燃放“孔明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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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孔明燈”所涉法規
1、在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場內燃放“孔明燈”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加油站、部隊儲備油區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燃放“孔明燈”的,依照《消防法》,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3、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燃放“孔明燈”影響飛行安全的,依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由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在森林、蘆葦場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蘆葦場防火區內燃放“孔明燈”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在非特定地區燃放“孔明燈”不聽維持秩序人員勸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閃評] 近幾年每到中秋節,一些市民都有燃放“孔明燈”的習慣。今年中秋節又快到了,市公安局這個時候明禁燃放“孔明燈”,意圖比較明顯。廣大市民請注意了,賞月歸賞月,許愿也可用其它方式,為安全計,燃放“孔明燈”這種事情就不要再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