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章法院審結一起涉及破壞紅樹林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金、陳某經、盧某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令其三人支付生態環境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人民幣42269.5元,通過認購碳匯的方式履行,以及承擔鑒定費用3000元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這是麻章法院審結的首例適用被告人通過認購碳匯進行替代性修復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目前,該案已生效。
庭審現場。通訊員 供圖
案情回顧
2022年6月,被告人陳某金、陳某經、盧某聰三人商議共股租賃位于湛江市麻章區太平鎮某村海灘荒廢的80畝魚塘用于養殖泥丁,該區域土地利用類型為紅樹林地。為增加養殖面積,三人雇請挖掘機清理該魚塘內的紅樹林,致使紅樹林損壞面積達10.7畝,經鑒定,被毀壞的紅樹林損失價值人民幣117146.91元。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金、陳某經、盧某聰三人對該魚塘種植紅樹林,修復33.4畝,經專業評估符合紅樹林生態補償要求。2023年7月24日,三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金、陳某經、盧某聰故意毀壞紅樹林,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三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三名被告人主動對被毀壞的紅樹林采取種植修復措施并經調查評估符合紅樹林生態補償要求,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且積極主動采取種植紅樹林修復措施,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良好,依法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
被告人陳某金、陳某經、盧某聰毀壞紅樹林的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三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被告陳某金、陳某經、盧某聰賠償紅樹林遭受破壞造成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人民幣42269.5元,通過購買碳匯方式補償公益損失及承擔鑒定費用人民幣3000元,并在媒體上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損壞紅樹林行為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需要依法承擔生態修復義務。案發后,被告人主動對被毀壞的紅樹林采取種植修復措施,并經專業機構調查評估符合紅樹林生態補償要求。通過補種補植,涉案紅樹林會逐漸修復,但在修復期間,紅樹林的生態功能價值損失無法彌補。因此,麻章法院依法引導被告人通過認購碳匯的方式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推進修復性生態環境司法應用,有效彌補了涉案紅樹林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下一步,麻章法院將持續加強紅樹林生態司法保護,立足麻章區沿海岸線紅樹林碳匯潛力和固碳價值,切實發揮審判職能優勢,筑牢海洋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