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法院在近期辦理的一起案例中,原告主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起“人身安全保護令”日前已裁決,并發出給當事人。
據法官介紹,申請人小芳(女,化名)與被申請人小王(男,化名)系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感情不和,小芳遂萌生了離婚的想法。小王得知小芳正在準備起訴離婚后,一直通過手機信息騷擾、威脅小芳,特別是2022年12月14日晚,小王突然闖進小芳的居所,強行與申請人小芳發生性關系,致使小芳的身心均受到嚴重的傷害。因此,小芳在離婚訴訟期間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保障自身安全。
吳川法院經審查認為,小芳的申請符合條件,遂作出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小王對申請人小芳實施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小王對申請人小芳及其胞弟進行騷擾、跟蹤、接觸;三、禁止被申請人小王前往申請人小芳位于某處的居住地及鄰近區域。裁定有效期六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并分別向小王、小芳、小王所在社區、住所地派出所送達了裁定。
(編輯/何海清 值班主任/莫松萌 值班編委/林小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