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廉江市石城鎮華源城小區收樓至今已有一年多,未裝修,從未入住,物業費用一直按100%收取。現咨詢新政策是否有規定:“未入住的按物業費70%來收取”?其曾咨詢了本小區物業處,回復說未收到此通知。該情況是否符合按物業費70%的交費?希望相關部門給予解答。
湛江市12345廉江二級處理平臺:廉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及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目前,國家、廣東省都沒有出臺已收樓“未入住的按物業費70%來收取”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