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男子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法律懲處。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據介紹,2021年8月2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李某甲和朋友在塘 車站附近的宵夜檔吃夜宵,期間李某甲喝了大概三支罐裝的啤酒,吃完夜宵大概2點,去朋友家里又喝了幾支啤酒。之后,李某甲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經鑒定該車屬于機動車)由塘 車站方向往工業路方向行駛,05時10分,當車行至吳川市某門業門前路段時,與從工業路方向往塘 車站方向行駛左轉彎駛出道路由李某乙駕駛的粵G號輕型廂式貨車(搭載李某丙)發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李某甲血液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84.6mg/100ml。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乙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甲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客李某丙無責任。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動投案。經訊問,被告人李某甲對其于2021年8月21日5時10分醉酒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在吳川市某門業門前路段發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另查明,李某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021年9月16日,李某乙、李某丙出具《諒解意見書》,表示對李某甲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對其依法從寬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無視國法,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醉酒駕駛無號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甲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李某甲自愿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亦表示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李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鑒于李某甲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被告人李某甲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