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男子攜帶捕鳥工具到野外捕捉“白鹡鸰”(被列入我國“三有”保護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受到法律懲處。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鐘某甲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據1月4日《湛江晚報》)
捕鳥獲刑,是生動的反面教材。當前,我市各地護鳥成效明顯,人與鳥類和諧相處的景象在我們身邊時常可見,愛鳥護鳥蔚然成風。但是,在一些地方特別是邊遠農村,捕獲、出售野生鳥類到收購、加工、銷售野生鳥類及其制品的畸形利益鏈條仍然存在。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或未按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國內捕鳥獲刑的案例,并不鮮見,受到關注。現在,吳川男子捕捉“白鹡鸰”獲刑,這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彰顯了鐵腕護鳥的決心,也再次為愛鳥護鳥教育提供了生動的反面教材。
愛鳥護鳥,要用好反面教材。天空有自由翱翔的鳥類,才顯得遼闊高遠;地上有千姿百態的動物,才顯得生機勃勃。人們在緊張的工作之余,漫步林蔭道路,走進叢林中,呼吸著清新的空氣,聆聽鳥兒動聽的歌唱,觀賞鳥兒多彩的羽毛和美妙的姿態,是一種享受。因此,愛鳥護鳥,我們責無旁貸。可是,一些人對依法護鳥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捕鳥獲刑攤上大事仍感到不可思議。基于此,堅持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教育活動,我們還在路上。這種宣傳教育活動,不但要以我市各地護鳥見成效為突破口,宣傳保護鳥類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好處,讓公眾真正體會到“保護鳥類就是保護人類自己”這個樸素的道理。更要用好捕捉“白鹡鸰”獲刑這部反面教材,來深入宣傳《野生動物保護法》,讓公眾明白,傷害受國家保護的野生鳥類,將被追究法律責任,付出沉重代價。









